河源在水产养殖中是重要的一项工作,行业话讲养鱼先养水,鱼病的发生往往是水质突变造成的,因此水体中生物平衡很关键,池塘也算是一个小的生物圈,如:鱼类、藻类、虫类、菌类是维持水体平衡的生物。接下来和大家一起了解有关水产养殖监测以及排放养殖尾水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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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指标:


1.溶解氧:连续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mg/L,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mg/L,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mg/L;


2.氨氮:我国水产养殖水质标准规定氨氮浓度应小于0.2mg/L,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mg/l)时,鱼类会出现氨氮中毒症状;


3.亚硝酸盐:水产养殖水质亚硝酸盐的含量应控制在0.2mg/L以下;


4.硫化物(硫化氢):我国《渔业水质标准》中规定硫化物浓度(以硫计)不超过0.2mg/L;


5.余氯:水产养殖水质监测中余氯的浓度应控制在0.02mg/L以下,超过0.02mg/L时,对鱼虾粘膜和腮部产生腐蚀作用;水体中余氯浓度在0.1mg/L以上,就会对鱼虾蟹造成致命危害;


6.总碱度:水产养殖合适总碱度范围约在75-200mg/L之间。淡水或低盐度养殖对虾,总碱度要求大于75mg/L。海水养殖对虾,总碱度要求大于100mg/L,育苗总碱度要求大于120mg/L;7.总硬度:大多数淡水鱼、温水鱼适宜的总硬度在50mg/L左右,海水养殖通常在80-120mg/L。


二.水产养殖排放尾水标准:


为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已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该《标准》的实施,能有效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水产养殖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向淡水重点保护水域、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下表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淡水重点保护水域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以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的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淡水一般水域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本文标题: 水产养殖河源 监测及排放尾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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